醫療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 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 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 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 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