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0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 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