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9條
申請人應持鑑定表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鑑定機構於判定其身體功能及結 構之障礙程度時,若已有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就診紀錄,得免重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