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6條
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無法以附表二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 別及程度分級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 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二、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 、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 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 級。

三、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 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未滿六歲兒童經依前項規定暫判定為重度或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應於滿 六歲後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其身心障礙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