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受指定之鑑定機構,應具備適當之鑑定設備及空間,並具有本辦法所訂定 之各類別合格鑑定人員。

前項各類別合格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規定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