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機構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未 完成鑑定之報告結案:
一、申請人死亡。
二、因申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
三、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鑑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