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管理醫師及得設置之醫療機構(以下稱設置機構 )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之相關事項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