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 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