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學分
並獲有證明書。
一、中藥概論一學分: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二學分:包括本草綱目及各種典籍、各種中藥之單元性能考察、
配伍及禁忌之研討等。
三、中藥方劑學三學分:包括中醫藥方劑理論,各類成分之研討,中藥丹
、膏丸、散、湯、膠、露、酒等製劑之研究及實驗。
四、中藥炮製三學分: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
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五、生藥學七學分:包括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構造之鑑別
藥理藥效分析暨實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