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 73 年 06 月 16 日)
第7條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 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 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