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 73 年 06 月 16 日)
第5條
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得酌留屍體之一部分,供學術研究之用。

病理剖驗,非經其親屬同意,不得毀損屍體外形。但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七款之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