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 92 年 03 月 17 日)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 (構) 、學校已核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人員,暫 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或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