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 92 年 03 月 17 日)
第2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 ( 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 ,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人員僅具士 (生) 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者,得 選擇仍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不辦理改任換敘;俟將來取得師級任用資格 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本條例施行後,依其後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 人員,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