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
事職務師 (二) 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 (二) 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
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
事職務師 (一) 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 (一) 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十
二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前二項所稱學歷、經歷、專業訓練及相關專業工作,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