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 事職務師 (二) 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 (二) 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 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 事職務師 (一) 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 (一) 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十 二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前二項所稱學歷、經歷、專業訓練及相關專業工作,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