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合格有案離職,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 ,於本條例施行後再任醫事人員,得比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但 原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超過再任職務級別所列俸級範圍者,以該職務級別 年功俸最高俸級辦理改任換敘;其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 當職務級別時,再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