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4條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

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