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0條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