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91 年 10 月 09 日)
第19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已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 書及懲戒全卷送交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