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91 年 10 月 09 日)
第18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主管機關或 醫師公會。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