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辦法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91 年 10 月 09 日)
第17條
被懲戒醫師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被懲戒醫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醫師懲戒委員會,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