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 ,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 之。但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 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派一人參加。

前項會員代表人數,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