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5條
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