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3條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 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