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自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 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於本法修正 生效後畢業,並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 點」第十點規定,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後,通過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 員會 (Educational Commission for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s) 辦理 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 (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 ) (USMLE) 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 (Foreign Medical Gra- duate Examination in the Medical Sciences) (FMGEMS) 之第一階段 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臨床醫學考試,或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 (The Ameri- can Dental Association) 之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 (Joint Commi- 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 辦理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 試者,得免經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教育部學歷甄試。

前項所稱外國醫學系、牙醫學系,以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符合教育 部採認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