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1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領 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本法修正生效後 一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 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本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 醫師證書者。

三、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 ,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 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