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小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