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1-3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 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