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

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支出。

六、疫苗基金支出。

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出。

八、社會福利基金支出。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十、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支出。

十一、生產事故救濟基金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下列費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自付保險費。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二、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支出。

三、補助經濟困難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前條第二項第五 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支出。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支出。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支出。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支出。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疫苗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疫苗採購支出。

二、辦理預防接種各項業務與相關設備購置、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三、辦理預防接種相關之研究調查、訓練及國際合作等支出。

四、委託、補助及獎勵辦理預防接種等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 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 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社會福利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長照政策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長照發展及品質促進之相關費用。

三、提供長照服務之費用。

四、發展長照服務量能或新增型態之費用。

五、促進長照人力資源及其他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

六、長照相關研究及創新服務之獎助。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生產事故救濟給付。

二、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受理及審議相關支出。

三、委託、捐(補)助及獎助(勵)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相關支出 。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