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處務規程  ( 102 年 07 月 21 日)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兒少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三、身心障礙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四、老人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五、家庭支持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5條
婦女福利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婦女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婦女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四、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目標之研訂、策劃及協調。

五、綜合企劃、管制考核、政策宣導與國際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六、社會福利補助業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會福利基金、公益 彩券與設算經費之運用、管理及查核。

七、社會役役男之規劃、運用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婦女福利及企劃事項。

第6條
兒少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兒童及少年經濟安全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六、少子女化趨勢因應對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

第7條
身心障礙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身心障礙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六、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及權益保障事項。

第8條
老人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老人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老人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三、老人經濟扶助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老人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五、老人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六、高齡化趨勢因應對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居家、社區與機構照顧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八、居家、社區與機構照顧服務人力、資源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老人福利及權益保障事項。

第9條
家庭支持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政策與方案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家庭照顧能力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家庭親職、家庭關係、適應與維繫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單親、外籍配偶、高風險與其他特殊需求家庭扶助方案之規劃、推動 及執行。

五、家庭支持服務資源之整合、協調及運用。

六、家庭支持服務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家庭支持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及庶務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財產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三、法制事項。

四、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