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 104 年 07 月 28 日)
第12條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傷行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 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七、口腔醫療服務體系、專業人力及醫療科技之規劃、發展與管理。

八、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督導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心理健康、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