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3 日)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 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