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3 日)
第3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 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