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3 日)
第2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 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交代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 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