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收入之運用及分配 ( 105 年 02 月 25 日)
第22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運用者,應將其收入百分之六十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 金保管運用;其由本部運用者,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非由本部運用者,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本部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資助所產生國有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資助機關之 規定比率上繳資助機關,另歸屬本部之收入,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 其他有關人員後,餘額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