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8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由本署之製藥 工廠為之。

本署得就前項之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