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7條
北、中、南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輸入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 行。

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與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稽查與檢驗業務之協調及協助。

四、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化粧品衛生安全相關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 助。

五、食品業、餐飲業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區管理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