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8條
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得就其所 轄志工隊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社會局(處) 辦理。

衛生局、社會局(處)得就該直轄市、縣(市)運用單位(含本部所屬醫 療及社會福利機構)具符合資格之志工團隊,進行初審並造冊,於公告規 定期間內連同推薦書表、各推薦團隊按評選項目研提之書面報告送本部辦 理。

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應 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審查造冊並檢具書表與相關資料,逕向本部辦理志工及 志工團隊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