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6條
本部每三年辦理之獎勵如下:

一、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作 、或於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重大災害地區提供衛生保健、社會福利 志願服務,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之志工,得視需 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經成立滿三年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 ,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就團隊精 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成績優良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 。

曾獲頒本辦法獎勵之志工或志工團隊,應於間隔五年後,始具備再予推薦 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