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5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三月底 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 四月底前送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 構),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四月底前送本部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