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優良事蹟,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勤勉負責,積極參與,有具體績效者。

二、奉獻愛心,熱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三、分享專業,創新服務,有特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