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1 年 11 月 27 日)
第7條
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 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其可繼續為營運者,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 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