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1 年 11 月 27 日)
第11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醫療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 支出之費用,除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者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 方式,依雙方之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