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1 年 11 月 27 日)
第10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 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 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 。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之。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 機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