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5 年 07 月 13 日)
第8條
本會審議生產事故救濟事項之委員、列席諮詢人員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 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依本條例第二 十條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