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5 年 07 月 13 日)
第7條
本會委員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者,應自行聲明迴 避;經發現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應請其迴避。

前項所定迴避於列席諮詢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