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5 年 07 月 13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醫學 、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 中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