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 103 年 08 月 14 日)
第9條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 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