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 103 年 08 月 14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 品科學、營養學、毒理學、醫學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 ,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