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  ( 103 年 07 月 2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評估,指以科學為基礎,並依危害鑑定、危害特徵描述、 暴露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四步驟,所為食品之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