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 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 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 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 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